(一)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或克扣职工(农民工)工资和社保资金、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因涉及经济纠纷而有意组织、纵容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管理服务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访事项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罢免;基层组织成员是党员的,依照《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基层组织成员的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妨害群众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未经讨论决定直接办理的;
(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不公开、公布不真实、不接受村(居)民查询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信访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职责按下列分工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