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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或克扣职工(农民工)工资和社保资金、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因涉及经济纠纷而有意组织、纵容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管理服务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访事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罢免;基层组织成员是党员的,依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基层组织成员的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妨害群众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未经讨论决定直接办理的;

  (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不公开、公布不真实、不接受村(居)民查询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信访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职责按下列分工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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