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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及时阅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行政事项范围的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乡镇、本部门和本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时,不服从信访部门调遣,负责人不及时到达现场,不采纳信访部门合理建议,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造成影响的;

  (三)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而拒绝答复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认真办理、处置不当,致使信访问题升级、矛盾激化的;

  (四)预警控制机制不灵敏,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众到县、赴省市、进京上访的动向,排查不彻底或对群众越级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对初信初访问题解决不及时,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五)对上级批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办理、上报结果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八)群众到县、赴省市、进京上访后,有关负责人不能及时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致使上访人员失控或滞留首都、省、市、县政府的;

  (九)对群众集体上访或赴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稳控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再次上访的;

  (十)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贻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十一)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没有及时纠正、追究的;

  (十二)在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时,不及时做劝解工作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

  第十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访事项,凡是党员的,依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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