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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遗弃病残人员、停放尸体的;

  (六)携带刀具、毒药等危险品进行信访的。

  第四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承办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综治委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县委组织、县监察局、县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具体负责全县重大信访事项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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