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遗弃病残人员、停放尸体的;
(六)携带刀具、毒药等危险品进行信访的。
第四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承办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综治委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县委组织、县监察局、县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具体负责全县重大信访事项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照《中共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