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秩序,加强监督,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制度,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地区行业禁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和改进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理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关系,县招标代理中心从原单位中分离,规避工程建设管理和实施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原县招标代理中心机构、人员、资产及所承担的业务职责移交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建招标投标公司,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理顺招标投标办公室与招标投标公司各自职能。县发改局、监察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尽快做好移交工作。
四、加快推进服务平台和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为有效防止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目前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快建立综合招标投标集中交易有形市场,作为政府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平台,综合招投标集中交易有形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平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对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项目从资格预审、标书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规范各环节活动依法开展。
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信誉档案,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纪律、社会监督的约束机制,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发挥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信用评估机构的作用,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五、强化监督、加大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把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行政监察的重点,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各种手段,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机制,加大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