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的名称、购建时间、规格、数量、价值明细;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权属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四)根据不同处置方式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无偿调拨(划转)。提供资产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下级单位时,还应提供资产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2、置换。提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报废。提供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包括有关部门的报批文件、检验报告或报废证明等。如:车辆报废证明,危房鉴定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其他专用设备报废应当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报损。
(1)盘亏:提供盘点表、盘亏资产说明、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2)毁损:提供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毁损说明、内部核批文件、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3)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证明,财产清算审计报告,司法涉案材料等。
(4)非正常损失:提供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及拆建立项文件,自然灾害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立案、结案证明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5、货币性资产损失。提供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及破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涉及诉讼的,提供司法涉案材料;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