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时,不论数额大小,报财政部门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召开和举办全县性大型会议或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进行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 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后,按不同处置方式分别办理:
(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的。
1、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财政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3、单位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并将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出售(出让)、置换资产的。
1、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
3、按照《
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财政部门通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4、财政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5、单位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并将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被撤销单位的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二)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单位的资产,属同一管理级次的,由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情形的,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