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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201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流程(略)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车辆)处置申报表(略)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申报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大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国有资产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划拨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转让价款的资产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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