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201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青政办〔2010〕101号)的精神,现就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稳定市场物价,尤其是稳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近期,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县主要农副产品价格一直维持在高水平运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
二、加强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降低流通成本
(一)由农牧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抓好 “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蔬菜大棚的生产量,积极扶持速生蔬菜的生产供应,提高本地越冬蔬菜的自给能力。发改部门要对生猪生产成本、销售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交通部门要切实保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做好梳理流通和运输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粮油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三)工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城乡农贸市场的摊位费标准,有效降低农副产品在流通环节的成本。
三、强化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一)要着眼目前稳定市场物价的大局,加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政府调价项目,对要求提高涨价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叫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确保市场物价稳定。对属于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遇突发事件或特殊事件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发改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反映,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动态和政策。
(二)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准确掌握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化肥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市场供应、价格变化情况及动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价格波动信息和监测分析资料。同时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测管理,保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