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大政办〔2010〕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大通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各部门食品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大通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食品相应综合监管职能,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执行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及综合检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综合监管责任。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食品餐饮服务许可,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以及保健食品的监管和行政执法。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管,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调查处理食物、生活饮用水等疑似中毒和中毒事故;负责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管。负责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评审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