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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告


  大通县是青海省以粮油生产为主的农业大县,是青海省重要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是西宁市重要的农产品供给基地。为有力推进我县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县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步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生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甲拌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第632号公告及第199号公告的规定,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甲拌磷等任何农药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2、根据大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的通知》要求,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加大对甲拌磷农药的全面清理禁用力度。

  3、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证照不全的不得经营农药。各农药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甲拌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宣传推广低毒高效替代产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用农药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4、根据国务院503号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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