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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知
(大政办〔20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和禁用的有关规定,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滥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大通绿色食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省农牧厅《关于禁止在蔬菜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县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第632号公告及第199号公告的规定,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

  2、各农药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甲拌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宣传推广低毒高效替代产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用农药的清理整顿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车、标语、墙标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甲拌磷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绿色高效农资产品,大力发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4、县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强化对全县农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彻底清理甲拌磷等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全县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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