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23日-4月30日)
换届选举结束后,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各乡镇按以下标准进行自查: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按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步骤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村(社区)党组织是否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是否建立健全了共青团、妇代会、治保调解、村务监督委员会等配套组织;村(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交接等。
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结。选举工作总结、有关选举情况统计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务必于4月25日前报县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各乡镇要把村(居)委会换届工作作为2011年首要的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指导,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建立和落实县级领导干部联系乡镇,乡镇领导干部包片联村的工作责任制。对一些重点村(社区),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联点,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驻村(社区)进行指导,确保选举一个,成功一个。
(二)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及
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生的治安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7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反映换届选举违法违纪问题专办制度,各乡镇按程序具体负责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提请县纪检监察、公检法机关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坚决制止和查处拉票贿选、故意扰乱选举大会秩序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对县、乡党员干部以及村党员干部任意简化选举程序、无故拖延换届选举、故意徇私舞弊等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或者怂恿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情依照党纪和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