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理顺阶段(2011年3月31日-4月22日)。
1、交接工作。新的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前,村(居)务工作由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暂时负责。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后,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将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经有关部门审计并向群众公开后的村(社区)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工作档案及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移交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要有正规的财产交接手续。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责令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依法处理。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换届选举工作,支持新班子开展工作。
2、成立村务监督机构。各乡镇要根据新修订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合并,在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同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2-4人,其中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并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与村民委员会任期同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3、加强村(社区)组织配套建设。新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乡镇要帮助指导各村(社区)及时召开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对“两委”成员明确分工,抓好村(社区)共青团、妇代会等各类组织建设。
4、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三年任期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制度、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议事规则以及“三议一表决”、财务管理、村(居)务公开等制度,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5、培训新任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后,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分期分批组织好新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举办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等为重点的培训班,进一步增强村(社区)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