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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推选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由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规模和人口状况确定。居民代表按30至50户推选1人。村(居)民小组长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4、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可采取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直接推选、或者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等方式产生。居委会直接选举的,其候选人由居民会议直接提名。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名。召开村(居)民会议推选候选人,必须有选民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7日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提名名单公布后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比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预选,按得票数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3日以前公布,同时,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20日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选举日前10日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时间、地点。

  5、规范竞争行为。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客观公正地向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向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发表治村(社区)演讲,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引导候选人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等内容提出方案和措施。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社区)演讲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社区)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6、投票选举。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由选民集中投票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选举有效。选举大会投票场地要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确保村(居)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加强对委托投票的监督,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督,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在投票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故书面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且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违规委托的,其所投票视为废票。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于选举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中心会场,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当众开箱唱票、计票。计票结束后,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宣布计票情况,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本届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应及时在本村(社区)予以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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