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培训工作。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批、分层次办好换届选举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使他们熟悉选举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方法步骤,提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5、开展财务审计。各乡镇从现在开始到选举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离任审计,全面审计财务收支、集体财产管理使用、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二)选举阶段(2011年2月10日-3月30日)
1、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各村(社区)要在换届选举前,在上级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社区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终止。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出现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依法予以罢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及时在村(社区)内公布,并报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做好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3)确定公布投票地点、时间及投票方式;(4)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5)组织选民酝酿、推荐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6)主持选举大会,核发选票,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划票处,组织投票,确认选票是否有效,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公布投票结果和当选名单;(7)上报选举结果,填写统计报表,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2、确定选民资格。各村和直选的社区全面、准确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除法律规定必须登记为选民的村民外,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回原籍居住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选聘到村(社区)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提出参加选举的申请,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应当予以登记。已在户籍所在村(社区)或者居住村(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名单如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社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日张榜公布。社区居民对选民名单持有异议,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7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2日内做出答复或者补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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