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①宝库草场合理载畜量为24.01万个羊单位,实际载畜量为28.6万个羊单位,超载4.59万个羊单位;

  ②青林山岔草场合理载畜量为6.79万个羊单位,实际载畜量为10.36万个羊单位,超载3.57万个羊单位;

  ③向化达坂草场合理载畜量为2.93万个羊单位,实际载畜量为11.56万个羊单位,超载8.63万个羊单位;

  ④桦林瓜拉草场合理载畜量为2.98万个羊单位,实际载畜量为5.95万个羊单位,超载2.97万个羊单位;

  ⑤青山沙岱草场合理载畜量为0.93万个羊单位,实际载畜量为4.34万个羊单位,超载3.41万个羊单位;

  ⑥娘娘山草场合理载畜量为2.43万个羊单位,实际载畜量为8.28万个羊单位,超载5.85万个羊单位。

  二、总体思路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我县草原和农牧业生产实际,重点通过深入开展草原承包、禁牧区划定等工作,扎实做好落实各项草原生态保护政策前期工作,为我县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行政界限为主,兼顾放牧现状的原则

  本着有利于维护群众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草原发展的要求,由草原所在乡镇政府牵头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前期工作,妥善解决好本行政区域草原承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防止因草原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社会稳定。放牧圈窝界定以2010年夏季乡村放牧固定圈窝数据为准。乡村之间界限以大通县行政区域为准。

  2、坚持因地制宜、群众满意的原则

  根据当地草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3、坚持依法承包,长期稳定的原则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次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政策落实严格依据《草原法》、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方案及国家有关草原承包的政策进行,各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