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1]8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开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从500万元以下提高至2000万元以下。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这一重大决定,切实做好“十二五”我省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建设,推动工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切实满足国民经济分级核算需要的迫切要求,是切实为各级政府管理提供统计调查服务支撑的具体体现。
  目前,我省规模以下工业已经开始从分散经营逐步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量大面广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了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规模以下工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就业问题、改善民生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好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对于我省制定正确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努力取得新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范化管理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有关规定,维护全省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避免数出多门,建立全省统一的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体系,满足省、州(市)分级国民经济宏观决策的需要,为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统计调查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归口管理。按照现行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理顺和规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工作机制的通知》(国统字[2010]1号)职责分工,云南省各级国家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业务由各级国家调查机构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调查结果作为工业经济核算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相似或相近的统计调查工作。
  2.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结构多样、变动频繁的特点,依靠全面统计难以取得准确的统计数据,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之以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模式,是提高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必由之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