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201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发展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县各类建设项目的增多,致使征占用林地及林地乱批滥占和流失现象日趋严重,对我县的林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林地审核审批规范,依法进行林地征占用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请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逐级上报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核同意,领取《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征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流失,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强化宁张公路林带管理,确保我县绿色屏障安全。
县林业、国土、城管、城建、交通部门及有关乡镇严格按照《大通县农村自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2009〕165号)的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措施,严禁在紧靠宁张公路两侧林带边缘批建任何建筑项目,靠近林带所建项目应在林带内侧预留出行通道,对随意侵占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要形成联动配合机制、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林带内随意开设通道、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等现象,确保林带的生态安全。
三、加强集体林权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林权管护责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次重大产权再分配、再调整,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县集体林面积相对较小,且多数分布在村庄周边,经济利益低,林分质量差,监督管理不到位、管护责任缺失,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地管理工作,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制度,引导村民爱林、护林,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好的生态家园。严禁在林地内批建宅基地、挖沙等现象的发生。对确需因新农村建设和村民宅基地建设需占有林地、采伐林木的要依法申报批准,不得变相报批和瞒报,对违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致使林地林木资源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