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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和救助对象签字等材料,向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时限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在医疗终结后,持有救助对象本人签字的住院诊疗费收据及相关资料,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季度统一提出结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县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县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再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结算资料副本按 顺序编号分类装订成册,每年年底交由县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民政、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政策上的衔接、在管理上的整合,在运行上要简化程序形成互联互补的运行机制,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二)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工作落实。各乡镇要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事关民生、惠及百姓的好事办好、办实。要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县督查办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宣传引导,畅通工作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村务公开等形式,印制《医疗救助手册》,在定点医院公开救助程序、设立咨询窗口等方法,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让救助对象和广大群众了解救助政策,掌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申请程序等相关内容。
  (四)坚持分类施救,严把就诊就医关。县卫生部门要严格区分普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与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实现“一站式”服务。抓好各级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监督其合理使用和节约救助资金,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优质、惠民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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