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民政部门在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所有救助对象建立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保证救助对象真实准确。
  (三)县、乡(镇)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的确定。定点医疗救助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的确定,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四)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所需资金扣除省、市以上补助资金后,缺口部分由县和乡财政按5∶5 比例负担。县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持《居民身份证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员军人证》、《残疾军人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待遇。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应建立专门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用医用药明细台帐,并将台账整理成册每季度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向医疗救助对象用医、用药、售药时,需实行定量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八)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金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医疗救助窗口,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窗口合一的做法简化操作程序,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优惠优质医疗服务。患者出院结算时,对于已获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政府医疗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医疗救助金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的相关费用一并扣减。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府医疗救助部分由个人先行支付,医疗终结后持县级医疗机构转诊证明或“急诊处置”证明、出院诊断书、转院申请表、凭证和票据(复印件须经原定点医院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个人相关证件等有效凭证到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转诊时,应从县级医疗机构中转出,同时填写《转诊申请表》。转诊应由科主任提出,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批,否则按自费病人处理,不给予医疗救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