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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根据《阜新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95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享受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农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复员老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
  4.7-10级残疾军人;
  5.上述对象必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
  (二)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待遇后需个人承担的费用,按照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后,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红斑狼疮;
  5.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6.高危孕妇;
  7.活动期肺结核。
  (四)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在规定价格基础上按50%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按70%收取计算机断层扫描显像(CT平扫)、核磁共振成象(MRT平扫)及普通彩色扫描多普勒超声检查费,按80%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
  二、职责分工及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由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接受群众咨询,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建立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制度。掌握各个环节,建立类目清晰、内容准确、管理高效、动态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同时,要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作用,利用现有的资源,逐步探索建立计算机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库,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实施救助及救助脱贫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及标准,并将医疗救助对象调整的动态情况及时通报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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