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确保高效、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机构。
二、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转变政府职能;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防范并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六)强化行政监督;
(七)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全县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一)县政府法制办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公布的制度;
3.开展规范性文件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定期评估;
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
5.建立行政依法争议协调机制;
6.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7.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8.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9.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