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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自财政补贴资金下达之日至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关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关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中央驻滇、省属企业(单位)、各州(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区)、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县(市、区)的工业信息化委、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本地区的项目实施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上报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
  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按期完成。项目竣工(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项目竣工(完成)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也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投资额度大幅缩水的项目单位,应查明情况,分类处置,必要时应收缴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申报渠道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提出调整申请,报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批准。未及时上报项目调整申请的,3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相关项目申报。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被撤销的,按照原拨付渠道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在申报、审核、实施以及资金的管理使用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财政补贴资金,视情况停止受理该单位项目核准备案和取消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05]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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