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州(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区)、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文上报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技术创新等非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的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主要设备、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预期技术经济指标,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附件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企业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贷款卡号、借款借据及利息清单,申报补助的项目需出具自有 (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对项目选址的行政管理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七)新增土地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或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对贷款贴息项目,应当事先向金融机构查证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根据审核结论,按照当年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综合平衡后,择优提出当年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并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联文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联文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及财政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