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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已交付使用或已实施完成的项目;
  (三)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
  (四)项目管理不到位、资金不落实、潜在风险高和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信用记录差的项目;
  (五)国家和省明确不予补贴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主要扶持投资额度较大、投资拉动作用明显,以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项目。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一般按1年)计算确定。对同一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补助。主要扶持投资额度不大,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突出、促进就业和增加税收明显,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对同一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确需超出上述贷款贴息和补助最高限额的项目,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筹资能力较强,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誉度良好;
  (四)项目组织管理规范,在最近2年申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中无严重不良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条件。
  第十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
  (一)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联文下达年度申报文件,并上网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二)中央驻滇单位的项目申报由其直接向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的项目申报由其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向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以下单位的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州 (市)、县(市、区)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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