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具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等单据和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九条 各州(市)、县(市、区)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审核推荐、后续监管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单位)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审核推荐、后续监管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落实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的原则、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结构调整。扶持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
(二)坚持突出重点。重点扶持能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优先扶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和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
(三)坚持注重实效。扶持对象不区分企业(单位)所有制性质,扶持项目应当是形成当年投资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并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水平和有利于培植财源。
(四)坚持统筹平衡。扶持项目应统筹兼顾行业和地区平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坚持科学管理。扶持项目的确定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本省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二)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
(三)促进本省产业升级、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等扩大企业内涵式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增强本省重点行业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1%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