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8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本省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政策扶持与引导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2008]1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1年(含1年)以上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及其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竣工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会同同级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