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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本人到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六)市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七)对省级民政部门初审后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单位或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市民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八)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伤残等级的,逐级将伤残证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伤残证件、档案及人员管理
  (一)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二)市民政部门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三)被评为伤残等级的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四)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四、政策待遇
  (一)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二)一至六级残疾人员参加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费筹资标准为其缴纳医疗保障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列支。七至十级残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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