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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除伤残军人以外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二、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在因公负伤3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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