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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服务。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确定收运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并按时收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建立收运台帐,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垃圾收运状况;
  (三)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必须密闭化运输,沿途不得泄露、遗洒,并保持车体干净整洁;
  (四)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自觉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时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六)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向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提供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的;
  (二)将餐厨垃圾擅自倾倒的;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餐厨垃圾的;
  (四)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备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餐厨垃圾,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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