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波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不包括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城乡建设、农牧、食药监管、城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 本市提倡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颁发服务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收运、处置单位的名称和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