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2011年5月5日14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吉林市人民政府[2011]214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惩处。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奖惩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惩罚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兑现安全生产奖金。
第六条 奖励范围为下列单位及有关人员: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兵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含驻吉中、省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业以及个人;
(二)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且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
(三)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且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
(四)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含驻吉中、省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含驻吉中、省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并且按照下列规定颁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