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监督检查: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重大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重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
第九条 企业要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通报制度。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征求监事会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法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后,应当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四)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集体讨论,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市国资委呈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