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市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委派,代表市政府对市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监事会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与监督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情况;
(四)监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