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建设-移交,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
第三条 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BT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BT融资建设方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BT融资建设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六条 BT投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