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列支,主要用于可研编制、地质勘探、测量、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经费在年度财政计划中安排,由发改部门负责管理,经费的使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项目计划,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批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批复及资金预算文件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开工许可证明及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查看确认后,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财政部门不准拨付资金。所有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后下达决算批复,未经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不准下达资产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图等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未办理报建手续和固定资产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项目单位在办理齐发改部门相关手续后,必须到县统计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项目,城建部门不准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