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2009〕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大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占主体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筛选、审核、报批工作,做好项目前期、资金协调和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的概、预、决算进行审查,按项目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县城建局负责审核发放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及审核、审批等工作。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等工作。
(六)县统计局负责建设项目数据统计、分析和投资统计报表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