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伤员的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抢救处置,然后按照急救转运原则分流伤员,对危重伤员应根据伤势情况随车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具有较强急救能力的医院。
五、医院急救
(一)各急救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明确岗位,明确职责,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合理安排急救流程,确保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及时有效。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二)各急救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需征得事故双方签字同意(抢救除外)。
(三)急救车救护人员在转运事故伤者途中应通知所要送达的定点医院,介绍伤者病情,使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各急救定点医院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接诊准备,确保事故伤者到达医院后立即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实施快速抢救。
六、急救资金保障
(一)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顺利运行,确保医疗机构治疗抢救费用及时到位,在加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鼓励和倡导驾驶员投保驾、乘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定点医院得到以下无障碍救治:直接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快速实施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延误抢救时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的急救费、抢救费等依法由保险公司支付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在无定点医院地区受伤,或被就近送进非定点医院救治,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支付急救医疗费。
(六)120急救车依照规定收取的费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范畴,由保险公司支付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七、奖励与处罚
(一)凡在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参与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单位或个人,在抢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定点医院急救质量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的医院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