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区本着“布局合理、及时抢救”的原则,确定急救定点医院,并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确定的急救医院要保证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备足抢救药械,遇到伤亡事故,接到120危重病人预报,要及时做好抢救准备,必要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积极抢救事故伤者。
(四)急救定点医院提示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与定点医院共同制作,国道、省道每10公里设置一块提示牌,县、乡道路在交通流量较大路口或易发事故路段设置提示牌。提示牌标注122、110、120报警电话和定点医院名称、电话号码。
(五)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抢救机制主力军作用,搞好配合,定期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制度,确保接处警和伤员救助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实行各方联动,信息互通,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四、现场处置
(一)公安机关与120急救中心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及职责进行处置。
(二)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行事故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视情况通知急救中心和公安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
1.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协助工作。
2.在120急救中心未到达现场之前,对轻微伤及轻伤人员由交通民警负责在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对重伤人员由交通民警负责先期急救处置,待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由医务人员负责抢救;对当场死亡人员要由120急救中心出具死亡证明。
3.在公安消防部门未到达现场破拆之前,由交通民警负责先期破拆工作,最大限度的缩短抢救伤员时间。
4.对发生的群死群伤事故,交通民警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公安110指挥中心并逐级报告上级领导,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配。
5.交通民警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消防人员和120急救人员及时妥善地抢救伤员。交通民警要接受医院急救常识培训,掌握简易破拆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常用急救医疗办法,并在现场勘查车内配备必要的常用急救物品、简易破拆工具,努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三)公安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消防车内须配备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抢救及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