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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衡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方案

  为应对由于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的变化而给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稳定,根据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综[2011]90号)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当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3%,且持续3个月,造成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影响基本生活时,启动实施本方案。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前,先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下同)。
  (二)停止条件。当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回落到3%,且持续3个月,停止实施本方案。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按正常程序,相应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设立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 长:廖炎秋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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