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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2009]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大通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大通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全覆盖”,将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由事后救助变为事前救助,提高低收入群体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及医疗保障的公平性,结合《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精减退职人员救济证》的农村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

  第三条 为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行,本办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时,本人或户主持身份证和享受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有关证件),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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