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县合管办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的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报告。
第七十条 县合管办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帐目公开制度。县合管办采用张榜公布、广播电视、公开栏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村每月将农民就诊及报销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每年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县合管办建立和完善全县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七十四条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单位诊疗技术规范、医疗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七十五条 县合管办成立医疗活动监督小组,负责对合作医疗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对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费报销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七条 县合管办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七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单位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县合管办核实后,从应拨付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