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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县合管办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的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报告。

  第七十条 县合管办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帐目公开制度。县合管办采用张榜公布、广播电视、公开栏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村每月将农民就诊及报销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每年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县合管办建立和完善全县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七十四条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单位诊疗技术规范、医疗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七十五条 县合管办成立医疗活动监督小组,负责对合作医疗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对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费报销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七条 县合管办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七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单位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县合管办核实后,从应拨付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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