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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农民工在外地住院的,回本地后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 救助对象以及非救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即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下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十四条 住院医药费用中,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藏医药诊疗项目及药口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所使用的药品既是国家基本药物又是中藏药的,补偿比例计提高5个百分点。

  救助对象及非救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中藏医药费用部分,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十五条 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属特殊病种的,不再重复享受救助对象及非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国家基本药物、中藏医药提高补偿比例的待遇。

  第五十六条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3万元,救助对象住院补偿封顶线3.5万元。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补偿封顶线5万元。

第九章 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

  第五十七条 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经过常规补偿后,进入补偿基数的自付费用仍然在3000元以上的,对3000元以上的费用予以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

  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过常规补偿后,其余费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补偿,不再进行二次补助。

  第五十八条 二次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7000元以下部分补偿30%,7001-10000元部分补偿20%,1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10%。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限额为3000元。

第十章 医药费用补偿与结算

  第五十九条 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报。由医疗机构按照新农合规定的标准,对门诊病人实行即时垫付,住院病人实行出院即报,垫付应予补偿的费用。

  参合农民经过批准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参合地的乡镇经办机构申请费用补偿。费用补偿按照省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定期结算。

  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应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费用垫付、审核级结算工作效率。

  第六十一条 对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垫付救助费用,并与县合管办定期结算。县民政局与县合管办签订协议,预付部分资金,定期结算救助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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