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住院统筹基金、二次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和使用。门诊基金由县合管办按比例预拨到各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在每年9月开始筹集,11月30日前逐级汇集到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乡(镇)合管办收到农民的参合金后,向缴费的农户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合人数、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三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当年缴费不退还,由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家庭成员增加的,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待遇(新生儿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安排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到位情况,在每年3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计生部门会同县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双女户、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确定的特困救助对象,以县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确定的双女户、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补偿范围及方式
第三十八条 符合青海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对方负责的交通事故等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第三十九条 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风湿性心脏病、盆腔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和重性精神疾病21种特定慢性病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条 农村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如另有补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