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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工作职责:负责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农村药品供应,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价廉的药品。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监督审计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专款专用情况;
  (二)监督审计合作医疗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第四章 筹资标准及基金划分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60元;

  (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64.3元;

  (三)农民个人缴纳每年每人30元。参合农民年人均筹资总额达到154.3元。

  (四)县民政部门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中为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代交参合金每人每年30元;

  (五)县计生部门为双女户、独生子女代交参合金每人每年30元。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二次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部分。各部分基金分项做帐,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

  (一)住院统筹基金。人均105元。用于住院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人均42元。其中家庭帐户人均3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也可用于主要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人均12元,用于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当年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转入下年度住院统筹基金。

  (三)二次补助基金。人均4.3元。用于住院费用正常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度费用的二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3元。用于弥补统筹基金的超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基金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3元的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在全省统一招标的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监管,做到经办机构、财政专户、财会制度、代理银行和工作规程“五统一”,基金审计、费用公示、监委会监督、农牧民监督、社会监督“五结合”。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由县合管办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并由县财政部门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代理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报付单位的银行帐户,做到财政管钱不用钱,银行付钱不管钱,合管办用钱不见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理分开,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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