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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宣传、发动和组织本乡(镇)全体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
  (三)负责统筹农民参合金,按时上交县合管办;
  (四)组织协调本乡(镇)各方面关系,督促检查各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二)按照授权负责审定参合农民的报销资格;
  (三)监督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乡(镇)卫生院的报帐程序;
  (四)执行上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五)对村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处理日常工作,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小组职责:
  (一)协助筹集本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村卫生室的行医行为;
  (二)管理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
  (三)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为住院农民出具真实可信的村级证明。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农村卫生工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
  (三)加强医药市场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和办公经费;
  (二)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政策,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办法;
  (二)负责解决全县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合金;
  (三)负责全县救助对象住院补偿时,起付线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落实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县卫生行业的管理,合理配制卫生资源,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三)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价格低廉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贫困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扶贫规划统筹安排;
  (二)协助民政部门解决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的合作医疗参合金。

  第二十五条 县广播电视局工作职责: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道工作,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视宣传片,并定期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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