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家庭帐户和大病救助的模式,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设立独立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
第十条 成立由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为副主任,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农牧、扶贫、广播电视、药监、部分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县合管委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管理组织。各村委会成立由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妇联主任、乡村医生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小组。
第十一条 成立由县委书记为主任,县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监察、妇联、农民代表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称县监委会)。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是全县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设在县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在本乡(镇)政府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县、乡(镇)合管办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条 县合管委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章程;
(二)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章程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统筹安排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和决算,搞好经验交流、工作研究、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监委会职责: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督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监督检查县、乡(镇)合管办的各项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县合管办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三)制定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使用和管理好合作医疗基金,监测医疗费用使用情况;
(五)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民医药费发票的审核报销;
(六)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七)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合管委职责:
(一)在县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