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2010〕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广大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卫农[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县、乡(镇)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更加规范,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二章 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参合对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含县外打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由县、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参合人员档案。
第六条 参合者的权利: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参合者的义务: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个人参合金;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检举、揭发破坏或干扰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新出生人口,可以及时交纳参合金,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办理参合手续,发生大病费用时按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