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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村级林改方案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本村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和四至毗邻、国土面积及其土地构成、人口数量及其构成);集体林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林地类别、面积、流转情况、林权状况、经营现状、群众对流转林地经营管理的意见等);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制定改革方案的依据;改革的范围;改革时间安排和步骤;明晰产权方式;实施方法;工作保障措施等。

  (七)勘界确权

  1、实地勘界确权。林地界限必须在涉及到村行政界线的土地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的前提下,由县、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会同各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等(已经流转的,认定工作必须有转入方参与)参加,逐地块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以及林木蓄积、株数等,落实责任主体。勘界前做到勘界通知要签收,参加勘界要签到,结果签实名或按印,不准别人代替,不准用圆珠笔(铅笔)签字。对该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按照村(社)方案规定的明晰产权模式落实到户,按户勘界。对行政村涉及行政界线有争议的地块,必须在解决争议后进行勘界,经努力调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林改工作线,在林改工作线内进行林地勘界。勘界时要严格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勘界办法》及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逐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做到村林地分布准确,户林地宗地图四至清楚,宗地属性(地类、林种、公益林类别、商品林类别)明确,勘界原始资料完整。

  2、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集体林,在解决争议之前,不得参与改革。对因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各乡(镇)和基层组织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和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经协商和其他法律程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待解决后进行林改。

  3、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由村委会与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实行第三方鉴证制。签订后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县政府批准颁发(换)国家统一的《林权证》,并严格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证。对已发放但不是国家统一《林权证》的,要予以换发。发证时,如果农户要求单独发证,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联户”。核发《林权证》后,对原有的林权证要依法统一收回并予以注销。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登记基础材料包括: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承包或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流转的要有付款凭证;用 GPS定点的范围平面图;边界协议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八)落实配套改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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