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摸底调查

  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群众上山踏界(指界),准确掌握情况,摸清群众意愿,及时化解纠纷。在摸底调查中,重点要弄清五个方面的状况,一是资源状况;二是林权状况;三是农民经济收入现状;四是林业管理现状;五是集体林场经营现状,为确定林改范围、制定本级林改方案提供可靠依据。摸底调查成果包括:农村(牧区)社会经济情况调查表、林业经营情况调查表、森林资源调查表、林权基本情况调查表、林地权属争议登记表、农户林改意愿调查表、农户林改意愿调查汇总表、农户家庭人口调查表、农户家庭决策权认定书、农户家庭林改授权委托书、农户家庭自愿弃权认定书、林地类型分布图。

  1、调查勘界。县和各乡(镇)两级林改技术人员会同村两委干部及村级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对本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逐块调查登记,现场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林地总(宗地)面积5亩以上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5亩以下实测并按一定比例尺绘制示意图。具体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勘界办法》的技术规定和要求,并将四至界线结果张榜公示。

  2、完善协议。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适宜承包到户的林木和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实有人数确定承包林木的份额,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协议,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且协议规范的,要依照协议约定确定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协议不规范的,协议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

  (六)制定方案

  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县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级林改实施方案,方案要对全县林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经县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林改办备案后实施;乡(镇)林改方案应在县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县级方案的要求由各乡(镇)林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方案应把握改革方向,对全乡(镇)林改工作做出详尽安排,明确明晰产权的主要模式和林地经营管理的主要方式,明确组织实施改革的具体措施。方案要对本级林改工作具有规范、保障和具体指导作用,并经县政府审核批准,报县林改办备案;村级方案在县、乡(镇)两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根据乡(镇)方案,由村林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方案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村实际、尊重民意、内容完整、详细明确、操作性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落实责任主体时,做到“四签两不准”制,即:会议通知户主签收,参加会议户主签到,表(票)决时签实名并按手印,原始方案签字,不准别人代替,不准用圆珠笔(铅笔)签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